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食材供應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促進食品安全、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令推行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建立會員交流平台,加強食材供應業者之聯誼合作。
二、蒐集食品相關法規及政策,提供會員參考及諮詢服務。
三、彙整會員對食品相關法規及政策之意見反應,供主管機關及媒體參採。
四、積極倡議並與政策制定者合作,推動對食材供應業有利之法規及政策。
五、接受政府或相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各類講習、座談、研討會或推廣活動,提升本會專業形象及能見度。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農業合作社(場)、農業產業團體或農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為限。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含常務理事五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五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一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會員代表)公司行號因廢業、改業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農業合作社(場)及農業產業團體解散者亦同。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於年度開始時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12月22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 職 稱 | 姓 名 | 現 職 |
| 理事長 | 簡書聰 | 芬芳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常務理事 | 程昆生 | 和心蔬菜有限公司理事主席 |
| 常務理事 | 胡世卓 | 好食代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
| 常務理事 | 李詩諒 | 保證責任桃園縣八德祥禾果菜生產合作社經理 |
| 常務理事 | 趙任專 | 豐富家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 理事 | 吳承齊 | 延杰股份有限公司副理 |
| 理事 | 張海欽 | 保證責任雲林縣古坑有機農業生產合作社理事主席 |
| 理事 | 陳曉峯 | 三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
| 理事 | 王益豐 | 保證責任雲林縣口湖漁類生產合作社理事主席 |
| 理事 | 陳自成 | 廣大利蛋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理事 | 賴冠延 | 慕渴股份有限公司(鮮乳坊)共同創辦人 |
| 理事 | 黃聖義 | 保證責任彰化縣菇類生產合作社總經理 |
| 理事 | 王復民 | 復洋有限公司負責人 |
| 理事 | 林政德 | 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
| 理事 | 林欣樺 | 保證責任高雄市淨綠農園生產合作社監事主席 |
| 常務監事 | 凃淑靜 | 保證責任嘉義縣梅山茶油生產合作社理事主席 |
| 監事 | 邱鈺婷 | 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監事 | 吳元甲 | 宏甲有限公司執行長 |
| 後補理事 | 陳正熙 | 嘉美香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後補理事 | 黃南宏 | 安得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後補理事 | 廖瑞生 | 華興青果行總經理 |
| 後補理事 | 謝宗佑 | 延峰股份有限公司副處長 |
| 後補理事 | 黃謙一 | 農緯果菜有限公司總經理 |
| 後補監事 | 陳慶芳 | 玉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